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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債逾5年才被求償 這樣做可免還 遭討債若超過5年,可上法庭主張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,拒絕給付。示意圖 字級:最小字型預設最大字型 分享到 Facebook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2016年07月04日00:05 讀者小雄問:
在《蘋果》法律信箱專欄看過律師回答指出:「依照銀行借貸的慣例,讀者即使不是房屋貸款的主債務人,通常也會是連帶保證人,因此讀者在法律上仍然要與主債務人負相同的清償責任。另就清償時已經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,讀者依法是可拒絕給付的。」想請問,我要怎麼拒付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? 貸款買房律師徐承蔭答: 我國法律制度設計,基於尊重現在「法秩序」狀態,以及考量「法的安定性」,所以在刑事案件上,會有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的制度設計,而在民事訴訟部分,則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的制度設計。 我國《民法》對於請求權的時效,稱為「消滅時效」。貸款買房而消滅時效依照請求權的性質與內容,則有時效長短不一的規定,分別為15年、5年及2年。 讀者來信所問,可能是「消費借貸借款返還請求權」及「利息請求權」,依《民法》第126條規定: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貸款買房權,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。」 另外,《民法》的設計並非是債權人請求權消滅,而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,因此在第144條第1項則規定:
「消滅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」所以,如果讀者在遇到債權人提告求償超過5年以上的利貸款買房息時,可在貸款買房訴訟上抗辯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,主張拒絕給付,讓法院依法審理判斷。
人行6月操作SLF、MLF 逾2千億元人民幣 2016年07月03日 04:10 李書良/綜合報導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點閱248 我要評比 6/100 分享至Facebook 分享至Google+ 分享至Twitter 分享至Weibo 人行6月操作SLF、MLF 逾2千億元人民幣
今年中國人民銀行進行MLF操作概況 中國人民銀行(大陸央行)日前表示,為幫助支持信貸和經濟增長,人行6月份透過常備借貸便利操作(SLF)和中期借貸便利操作(MLF),一共注入2,107.2億元人民幣(下同)。但相比5月,人行6月注入的流動性下降了27.5%。 華爾街見聞報導,所謂的MLF和SLF,為人行管理中短貸款買房期流動性的工具。人行表示貸款買房,為滿足金融機構臨時性流動性需求,6月份對金融機構開展常備貸款買房借貸便利操作(SLF)共27.2億元,其中隔夜27.1億元,利率為2.75%;7天0.1億元,利率為3.25%。貸款買房6月底常備借貸便利餘額為20億元,遠高於5月底的4億元,這意味著6月注入了16億元。 另外,人行稱,6月份對金融機構開展中期借貸便利操作(MLF)共2,080億元,其中期限3個月1,232億元、6個月115億元、1年期733億元,利率分別為2.75%、2.85%、3.0%。同時收回到期中期借貸便利1千億元。6月底中期借貸便利餘額約為1.75兆元,5月底為1.64兆元,這表明6月淨注入了1,080億元。 人行還表示,6月份對3家政策性銀行淨增加抵押補充貸款(PSL)共1,719億元,6月底PSL款餘額為1.67兆元,高於5月底的1.5兆元。 據一財網先前刊登的「2015年以來穩健貨幣政策主要特點的回顧」,人行貨幣政策分析小組表示,2015年年中以來,中國資本市場出現了兩次快速下跌,為防止恐慌、促進市場穩定加大了流動性投放,也在一定程度上使M2增速有所加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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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行貨幣政策分析小組表示,由於應對去年年中股市波動,使當時M2基數大幅抬高,因此未來幾個月M2年比增速可能還會有比較明顯的下降。對此,華創證券債券團隊解讀認為,這一表態意味著人行後期貨幣政策將真正的轉向穩健,政策指向也更偏向為改革服務,為去槓桿去產能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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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蘋果》法律信箱專欄看過律師回答指出:「依照銀行借貸的慣例,讀者即使不是房屋貸款的主債務人,通常也會是連帶保證人,因此讀者在法律上仍然要與主債務人負相同的清償責任。另就清償時已經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,讀者依法是可拒絕給付的。」想請問,我要怎麼拒付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? 貸款買房律師徐承蔭答: 我國法律制度設計,基於尊重現在「法秩序」狀態,以及考量「法的安定性」,所以在刑事案件上,會有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的制度設計,而在民事訴訟部分,則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的制度設計。 我國《民法》對於請求權的時效,稱為「消滅時效」。貸款買房而消滅時效依照請求權的性質與內容,則有時效長短不一的規定,分別為15年、5年及2年。 讀者來信所問,可能是「消費借貸借款返還請求權」及「利息請求權」,依《民法》第126條規定: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。」 另外,《民法》的設計並非是債權人請求權消滅,而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,因此在第144條第1項則規定:
「消滅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」所以,如果讀者在遇到債權人提告求償超過5年以上的利息時,可在訴訟上抗辯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,主張拒絕給付,讓法院依法審理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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